据悉,《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2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共八章七十二条。
《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指出,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
老年人依法享有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健全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其中第六十三条明确提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健全政府统筹、教育等部门参与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制定老年教育发展规划,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增加老年教育投入,建立市场、社会组织、个人经费分摊机制;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优先在城乡社区设置老年学校和学习点;推动部门、行业协会、学校办好老年教育,建设县乡村三级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加强师资力量、课程开发、教材编写等方面的建设。教育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学校应当发展老年远程教育,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网络学习资源,为老年人学习创造条件。
据悉,《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在颁布前,先后多次征求福建老年大学和福建省老年大学协会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意见。福建省政协原主席、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名誉会长、福建老年大学原校长游德馨,福建省委原副书记、中国老年大学协会副会长、福建老年大学名誉校长黄瑞霖,福建省政协副主席、福建老年大学校长杨根生都对“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