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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五大如何推进纪律建设
徐丙祥
信息来源:学习时报发布时间:2017-11-16浏览次数:9418责任编辑:沈劳轩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高度注重开展纪律建设的实践。1927年召开的党的五大通过总结党成立以来的经验,提出了多项开创性措施,推动了纪律建设的深入发展。全面梳理和深入挖掘这些发展,对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次提出“政治纪律”概念并置于突出地位


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政治纪律是党保持团结统一,实现自身政治目标的基本保证。党早在创建时期就在党纲或党章中规定了多项有关政治纪律的内容。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这就首次提出了“政治纪律”概念,并将其放在了纪律中的突出位置。党的五大能够提出“政治纪律”概念,主要得益于两个条件:一是共产国际对大会的全程筹备、组织和具体指导,为大会提出“政治纪律”概念提供了重要思想来源;二是党成立后开展的维护和执行政治纪律的实践,为“政治纪律”概念的提出创造了必要的实践基础。除了明确提出概念外,党的五大党章纪律一章的六条内容中,有五条直接涉及政治纪律,进一步凸显了政治纪律的重要性。比如,前三条强调了要执行党部机关的决议、对不执行上级机关决议的纪律处罚、决议形成的基本原则及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决议提出抗议的程序,这些都属于政治纪律的重要内容。此后,中国共产党开始更加积极主动地以强化政治纪律为主要内容的纪律建设,始终“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治党工作的第一位”,将其作为“应对各种政治考验和复杂环境能力的重要手段”,使党始终保持了内部的团结统一、政治上的坚定有力,从而不断实现自身的政治目标。


首次规定设立党内专门执纪监督机构


党的五大之前,尚未正式设立专门的执纪监督机构,党内执纪监督的权力由中央及地方各级执行委员会直接行使。党在20世纪20年代领导的安源路矿工人运动和省港工人大罢工中,以及中共广东区委于1925年2月至6月间成立的第一个地方执纪监督机构——中共广东区委监察委员会,为以后在党内正式设立监察委员会提供了直接经验。


党的五大通过总结上述实践经验,并借鉴苏联共产党设立监察委员会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在党章中正式规定设立中央和省级监察委员会,并在多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在人员组成方面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这就明确将监察委员与同级党委委员分设,保障了监察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二是在职权范围方面规定:监察委员有权参加同级党委会议及其他各种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这就赋予了监察委员参会的权力,使其能够对中央和省委的决策过程进行直接监督,从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三是在决议的生效和实施上规定:党委不得取消同级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但其必须征得同级党委同意才能生效与执行。这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在较大程度上受制于同级党委,削弱了其独立性。然而,该规定又强调监察委员会决议一经形成,便不得被同级党委取消,也赋予了监察机构决议相当的权威性。此外,党的五大还选举产生了由七名正式委员和三名候补委员组成的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党从此有了正式的中央执纪监督机构。然而,此后随着政治局势的恶化,党被迫转入地下,中央监察委员会在一年后的党的六大上被取消。虽然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仅存在一年时间,但它正式揭开了党内设立专门执纪监督机构的序幕。


完善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纪处罚方式的规定


对违纪行为处罚方式的规定是党的纪律的重要内容,它反映了党的纪律规范化水平和完善程度。早在党的二大上,党就对违纪行为的处罚方式作出过明确规定。当时全国仅有195名党员,又多为知识分子,对党的指导思想、纲领和纪律理解和认可程度较高,维护和执行纪律相对简单。因此,党的二大党章对违纪行为处罚方式的规定较为简单而严格,即对党组织规定为取消或改组,对党员则规定为留党察看、开除。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党员的人数不断增长,至党的五大时已猛增至57967人。党员队伍的迅猛发展,使得党员的活动形式更加复杂多样,同时由于党内教育未及时跟上,也导致党员的质量不高和纪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更加突出。在这一情况下,就需要对以往简单又严格的违纪处罚方式进行调整,既不影响党员数量的增长,又严明党的纪律。因此,党的五大对违纪处罚方式的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和完善,其中对党组织违纪处罚方式修改为“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同以往相比,处罚方式更加合理和规范。而对党员违纪处罚方式增加为警告、党内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方式。这就改变了以往对党员违纪行为处罚方式单一且程度偏重的情况,较好地适应了党员队伍不断壮大的新形势,同时能够对党员形成有效约束。这一规定的内容也成为以后历部党章对违纪行为处罚方式规定的参考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