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管理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师是指根据我校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受聘于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外聘人员及我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用及解聘
第三条 聘用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老年教育事业,尊重爱护老同志。
(二)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具有专科以上(含专科)文化程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证。有特殊技艺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可适当放宽要求,获有硕士、博士学位者优先。
(三)熟悉老年教育教学特点,教学经验较丰富,教法灵活多样,具有较强的教学和驾驭课堂的能力,能熟练运用现代化电教设备进行教学。
(四)原则上首次聘用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确保有稳定的授课时间。国家级专家、教授等优先聘用,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出于对任课教师身体健康考虑,70周岁以上的不再聘用。
第四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获得面试资格。
(三)组织面试,根据面试情况,提出拟聘意见,拟聘人员进入外聘兼职教师储备库。
(四)教学管理处负责汇总整理拟聘人员信息,报学校领导审批。
(五)经校领导研究、审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确定聘用级别、颁发聘书,安排教学任务。
(六)教师聘用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五条 解聘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关系:
(一)不严格履行教师职责,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
法律法规的。
(二)在教学工作中,由于工作态度不端正、教风不严谨、业务能力欠缺等导致学员满意率低的。
(三)教师不得无故缺课,因公或因病缺课3次以上,作自动辞职处理。
第三章 教师待遇
第六条 学校为兼职教师在校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适当形式组织教师学习、培训。
第七条 基于老年教育特殊性,教师首次聘用级别确定为:一级(有教师资格证、正高职称、从事老年教育五年以上经历),二级(有教师资格证、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从事老年教育两年以上经历),其他教师确定为三级。全国知名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和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专长但无教师资格证者,经审批作为特聘教师并确定聘用级别。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由教师提出晋级申请:
(一) 连续聘用两次以上者。
(二) 取得相应职称和资格证书者。
(三) 在《湖北老年教育》等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老年教育学术论文者。
第八条 教师课酬根据聘用级别发放,对应课酬分别为每次课(90分钟,税前)一级280元、二级240元、三级200元。教师课酬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公共必修课教师课酬原则上按1000元/次(税后),国家级专家、知名教授等课酬可参照省财政厅培训授课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认真备课,规范教学。原则上使用学校指定的相应教材,认真钻研教材,按教学程序备课、上课。同时支持教师在大纲框架下结合学员实际自编教材。
第十一条 认真授课,讲究实效。教学中结合学员身心特点,突出重点、因材施教、因需施教,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把握教学进度,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串课、代课和加课等。
第十三条 教学中关心爱护学员,听取学员意见,进行教学分析,总结教学经验,督促学员遵守课堂纪律,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十四条 接受学校对教师进行的民主测评、教学督导教学评价和授课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注重良好师德师风养成;为人师表,尊重学员;严谨治学,开拓创新。
第十六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教师有特殊情况不能来校上课的,应最少提前1天告知教学管理处,做好离校期间的教学安排,并填写《教师调课申请表》,上报教学管理处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教师不得向学员推销商品,不得在校内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 外聘兼职教师因故不能授课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教学管理处提出申请。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校在职工作人员承担教学任务,参照本办法施行并严格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